
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争议涉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加以保全的措施。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对方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是指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临时性强制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执行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征表现为临时性和预防性,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判定。
从法律依据来看,财产保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法院可对“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进一步明确,诉前保全需提供全额担保,诉中保全则根据案情酌定担保比例。
实务中财产保全分为三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申请保全需提交书面申请状、初步证据及担保材料,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与诉讼进程直接关联,若申请人败诉,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下是详细解释:
财产保全分为两类:
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且保全范围需与债权额相当,不得明显超标。例如,唯一住房虽不能拍卖,但仍可被保全以防止变卖。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明确诉前保全的申请程序及担保要求。
财产保全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执行效率的重要制度,需根据案件阶段和紧急程度选择适用类型,并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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