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ader in human beings] 以販賣人口為業的人
販賣人口的人。 朱自清 《生命的價格--七毛錢》:“人販子,老鴇,以至近來的綁票土匪,都就他們的所有物,标上參差的價格,出賣于人。” 曹禺 《原野》第二幕:“ 大星 的爹為你妹妹把那人販子打個半死。”
人販子是漢語中特指以非法手段拐賣、販賣人口,并從中牟取利益的犯罪個體或團夥。該詞由“人”“販”“子”三部分構成:“人”指人類個體,“販”指買賣交易行為,“子”在古漢語中常用于表示從事某類職業者(如“舟子”“樵子”),組合後形成具有貶義色彩的複合詞,專指實施人口販賣的犯罪分子。
從法律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明确将“拐賣婦女、兒童”定義為犯罪行為,并規定最高可判處死刑。在司法實踐中,“人販子”多涉及綁架、誘騙、強迫等非法手段,嚴重侵害受害者的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破壞家庭及社會穩定。
社會語言學層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釋義為“專門從事拐賣人口的人”,強調其職業化犯罪特征。該詞常見于媒體報道與公共政策讨論,例如2021年公安部“團圓行動”專項打拐行動中,全國累計偵破拐賣兒童積案350餘起,反映出該詞彙與社會治理的高度關聯性。
曆史語源方面,“販子”一詞早在明清小說中已用于描述非法交易者(如《金瓶梅》中的“鹽販子”),現代漢語通過添加“人”字限定,使詞義聚焦于人口販賣這一特定犯罪形态。
“人販子”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強烈負面意義的詞語,其含義及相關信息可綜合如下:
指以非法手段販賣人口為業的人,英文譯為“trader in human beings”。該詞由“人”與“販子”組合而成,“販子”特指從事買賣活動者(多含貶義),因此整體強調通過交易手段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人販子常通過拐賣、誘騙、綁架等方式獲取受害者,将其販賣至異地從事非法活動,例如強迫勞動、性剝削等。受害者多為婦女、兒童、貧困者等弱勢群體。
這種行為嚴重踐踏人權與尊嚴,導緻受害者遭受身體與精神的雙重摧殘,并引發家庭破碎、人口流失等社會問題。朱自清在《生命的價格——七毛錢》中曾批判人販子将人标價販賣的惡行。
該詞可追溯至中國古代的奴隸販賣現象,當時人販子利用社會邊緣群體的困境進行非法交易,被視為道德淪喪的象征。
現代法律普遍将人口販賣列為重罪,我國《刑法》明确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最高可判處死刑。國際社會也通過《巴勒莫議定書》等文件加強打擊此類犯罪。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相關司法案例庫或國際反人口販運組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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