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t sb.to go bail for one] 找保證人
導以取保。——清· 方苞《獄中雜記》
竭資取保。
取保候審
取保釋放
使被告提供擔保者。《周禮·秋官·大司寇》:“使州裡任之,則宥而舍之。” 賈公彥 疏:“仍恐習前為非而不改,故使州長裡宰保任乃舍之。”此即後來的取保或保釋之制。《北史·宋遊道傳》:“局内降人 左澤 等為京畿送省,令取保放出。”《老殘遊記》第十七回:“ 魏謙 父女取保回家,候 白守 覆訊。”
"取保"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取保"是漢語法律術語中常見的固定搭配,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該詞由"取"(獲得)和"保"(擔保)構成,核心含義是通過擔保方式獲得暫時釋放,常見于刑事訴訟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無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其法律依據還包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司法解釋,形成完整的程式規範。
取保候審不適用于累犯、犯罪集團主犯或可能實施新罪的嫌疑人。司法實踐中,取保多用于輕罪案件或證據不足需補充偵查的情形,體現人權保障與司法效率的平衡。
從古代"保釋"制度到現代法律術語,"取保"的詞義逐漸專業化。《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找保證人擔保",而《法學大辭典》進一步強調其程式法定性,反映法律術語的精确化發展。
參考資料:
取保是“取保候審”的簡稱,屬于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取保候審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對未被逮捕或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保證隨傳隨到,從而暫時不予羁押的措施。通俗來說,即符合條件的嫌疑人通過擔保形式獲得臨時自由,等待後續審判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適用情形包括:
禁止適用情形: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自殘逃避偵查者、嚴重暴力犯罪等原則上不得取保。
取保候審體現了法律對人身自由的尊重和對特殊群體的關懷,同時平衡了司法程式的需要與嫌疑人權益。需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建議。
闇忽暴沓抱甕倍極逼蹙兵紀布隆迪蠶耕柴木重陽餻鏓硐萃類當當墊料典律奠雁掉膘丁快風雨飄搖覆前戒後棺斂鬼靈精國家機器好艾禾黍之傷黃潦火暴呼噓剪葉儉用剿辦譏謗節拊今雨新知軍田巨子跨蹤阃台裡也波肉感入遷撒脫紗絹時聘黍薦戍陀羅四失宿見所當無敵速射歎為觀止韬旗題要同考試官投笏推磨外遷賢相小阿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