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t sb.to go bail for one] 找保證人
導以取保。——清· 方苞《獄中雜記》
竭資取保。
取保候審
取保釋放
使被告提供擔保者。《周禮·秋官·大司寇》:“使州裡任之,則宥而舍之。” 賈公彥 疏:“仍恐習前為非而不改,故使州長裡宰保任乃舍之。”此即後來的取保或保釋之制。《北史·宋遊道傳》:“局内降人 左澤 等為京畿送省,令取保放出。”《老殘遊記》第十七回:“ 魏謙 父女取保回家,候 白守 覆訊。”
取保是“取保候審”的簡稱,屬于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取保候審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對未被逮捕或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保證隨傳隨到,從而暫時不予羁押的措施。通俗來說,即符合條件的嫌疑人通過擔保形式獲得臨時自由,等待後續審判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適用情形包括:
禁止適用情形:累犯、犯罪集團主犯、以自傷自殘逃避偵查者、嚴重暴力犯罪等原則上不得取保。
取保候審體現了法律對人身自由的尊重和對特殊群體的關懷,同時平衡了司法程式的需要與嫌疑人權益。需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建議。
《取保》是一個動詞詞組,意思是政府或法律部門基于某種原因保釋或釋放被拘留或逮捕的人,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保證,以确保其出庭應訊或等待法院審理。
《取保》的拆分部首是“取”和“保”,其中,“取”的部首是“又”,“保”的部首是“示”。筆畫數分别為:“取”為9畫,“保”為9畫。
《取保》這個詞源于古漢語,最早的記載出現在《莊子·臧文仲》篇中。在繁體字中,《取保》的寫法保持不變。
在古代,漢字的形态有所變化。《取保》在古時候的寫法如下圖所示: 取:(示+廿)保:(示+胄)
1. 他被警方取保候審,暫時脫離了監管狀态。
2. 經過一番核實,法官決定取保他出庭應訊。
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人員、取保候審期間、取保候審措施、取保候審案件
保釋、保釋候審
羁押、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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