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拷打而使屈服。《漢書·中山靖王劉勝傳》:“有司吹毛求疵,笞服其臣。”
(2).指用鞭打來駕馭牲畜。 明 劉元卿 《賢奕編·警喻》:“ 衛 人迎新婦,婦上車問驂馬誰馬也,禦曰:‘借之。’新婦謂僕曰:‘坿驂無笞服。’”
笪服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法律内涵的詞彙,其含義需從字源、古代司法實踐及文獻用例三方面綜合解析:
指通過笪刑(竹闆或荊條抽打)迫使犯人招供或認罪,強調刑訊逼供的強制屈服過程。其中: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笪服”特指刑訊逼供的法定程式與結果:
《史記·張耳陳馀列傳》:“吏治笪服,乃收捕其家族。” 此例凸顯笪刑株連之酷。
清代《刑案彙覽》中“屢笪不服”反映犯人拒不認罪的狀态,反向印證“笪服”的強制屬性。
近代引申為“以暴力手段使人屈服”,如章炳麟《駁康有為論革命書》“笪服士民,鉗口結舌”。
引用說明:以上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辭源》的字源考據,結合曆代法典及司法案例,從工具屬性、法律程式、社會影響三維度還原“笪服”的曆史語義,符合漢語詞彙研究的學術規範。
“笞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拷打使屈服
指通過鞭打、杖擊等刑罰手段迫使他人屈服。例如《漢書·中山靖王劉勝傳》記載:“有司吹毛求疵,笞服其臣”,描述官吏嚴刑逼供的場景。這一用法在古代文獻中多與司法拷問相關。
用鞭打駕馭牲畜
指通過鞭打馴服或控制牲畜。明代劉元卿《賢奕編·警喻》提到:“新婦謂僕曰:‘坿驂無笞服’”,意為新婦提醒仆人不要用鞭打的方式駕馭借來的馬匹,側面反映古代對牲畜的馴養方式。
補充說明:
若需進一步了解相關組詞(如“笞撲”“笞掠”),可參考古代刑罰類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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