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ader in human beings] 以贩卖人口为业的人
贩卖人口的人。 朱自清 《生命的价格--七毛钱》:“人贩子,老鴇,以至近来的绑票土匪,都就他们的所有物,标上参差的价格,出卖于人。” 曹禺 《原野》第二幕:“ 大星 的爹为你妹妹把那人贩子打个半死。”
人贩子是汉语中特指以非法手段拐卖、贩卖人口,并从中牟取利益的犯罪个体或团伙。该词由“人”“贩”“子”三部分构成:“人”指人类个体,“贩”指买卖交易行为,“子”在古汉语中常用于表示从事某类职业者(如“舟子”“樵子”),组合后形成具有贬义色彩的复合词,专指实施人口贩卖的犯罪分子。
从法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明确将“拐卖妇女、儿童”定义为犯罪行为,并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人贩子”多涉及绑架、诱骗、强迫等非法手段,严重侵害受害者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破坏家庭及社会稳定。
社会语言学层面,《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释义为“专门从事拐卖人口的人”,强调其职业化犯罪特征。该词常见于媒体报道与公共政策讨论,例如2021年公安部“团圆行动”专项打拐行动中,全国累计侦破拐卖儿童积案350余起,反映出该词汇与社会治理的高度关联性。
历史语源方面,“贩子”一词早在明清小说中已用于描述非法交易者(如《金瓶梅》中的“盐贩子”),现代汉语通过添加“人”字限定,使词义聚焦于人口贩卖这一特定犯罪形态。
“人贩子”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强烈负面意义的词语,其含义及相关信息可综合如下:
指以非法手段贩卖人口为业的人,英文译为“trader in human beings”。该词由“人”与“贩子”组合而成,“贩子”特指从事买卖活动者(多含贬义),因此整体强调通过交易手段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人贩子常通过拐卖、诱骗、绑架等方式获取受害者,将其贩卖至异地从事非法活动,例如强迫劳动、性剥削等。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贫困者等弱势群体。
这种行为严重践踏人权与尊严,导致受害者遭受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摧残,并引发家庭破碎、人口流失等社会问题。朱自清在《生命的价格——七毛钱》中曾批判人贩子将人标价贩卖的恶行。
该词可追溯至中国古代的奴隶贩卖现象,当时人贩子利用社会边缘群体的困境进行非法交易,被视为道德沦丧的象征。
现代法律普遍将人口贩卖列为重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可判处死刑。国际社会也通过《巴勒莫议定书》等文件加强打击此类犯罪。
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相关司法案例库或国际反人口贩运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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