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駈配”。指主人給驅口指定配偶。《元典章·戶部四·轉賣》:“将了絲一千一百兩,立契賣與 周都運 家,駈配與伊駈口 小蘇 為妻。”參見“ 驅口 ”。
"驅配"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語義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強制手段将人或物進行調配、發落。該詞由"驅"與"配"兩個語素複合構成:
一、詞源解析
"驅"字本義為策馬前行,《說文解字》釋作"馬馳也"(來源:許慎《說文解字》),後引申為驅使、驅逐之意;"配"字甲骨文象以手持酒器狀,本指分配祭品,《康熙字典》載"配,分也"(來源:張玉書《康熙字典》),後衍生出分配、發配等義項。
二、基本釋義
在曆代文獻中,"驅配"特指官府對罪犯的流放處置,如《宋刑統·名例律》記載"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稱加役流者役三年"(來源:窦儀《宋刑統》),體現了将罪犯強制發配邊疆服役的制度特征。該用法延續至明清,常見于律例文書。
三、語義演變
現代漢語中,"驅配"作為曆史詞彙仍保留在典籍研究領域,《漢語大詞典》将其訓釋為"驅逐發配"(來源:羅竹風《漢語大詞典》),多用于描述古代刑罰制度。在文學創作中偶見活用,指代強制性的任務分配行為,但已非常用詞彙。
“驅配”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驅配(拼音:qū pèi)指元代時期,主人為“驅口”(奴婢或奴仆)指定配偶的行為。這一制度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等級和人身依附關系。
文獻記載
該詞最早見于《元典章·戶部四·轉賣》,記載了主人用財物交易奴婢并為其指定婚姻的案例,如“駈配與伊駈口小蘇為妻”。
社會背景
“驅口”是元代對奴婢的稱呼,屬于社會底層群體。主人通過“驅配”控制其婚姻,進一步鞏固對奴婢的人身支配權。
如需進一步了解“驅口”制度,可參考《元史》或相關社會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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