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教語。真實不變、無所不在的體性。各宗所說不一。《大般泥洹經·如來性品》:“如來真法性,聞佛為衆生。” 南朝 齊 周颙 《難張長史門論》:“般若所觀,照窮法性。” 清 龔自珍 《法性即佛性》:“宗--今立法性即佛性。” 湯用彤 《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二分第十四章:“ 弼 耽好玄理,嘗與 孝靜帝 談佛性、法性。”
法性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語義演變兩個層面解析:
一、字源構成 “法”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刑也,平之如水”,本義指法律規範,引申為客觀規律、自然法則(《漢語大詞典》,2023版)。“性”即本質屬性,《禮記·中庸》注“天命之謂性”鄭玄釋為“性者生之質”,指事物内在的根本特質。
二、語義體系
佛教哲學範疇
指諸法實相,即超越現象的本質屬性。《大智度論》卷三十二雲“法性者,諸法實相也”,《佛學大辭典》(丁福保,1922)定義為“諸法之體性,與真如同義”,強調其超越二元對立的絕對性。
哲學本體論延伸
在玄學語境中可指自然法則的恒常性,如《莊子·知北遊》郭象注“物物者無物,而物自物耳,明物之自然非有使然也”,雖未直接使用“法性”一詞,但體現了類似的本體論思維。
現代漢語應用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收錄其雙重含義:①宗教語境特指教義核心真理;②泛指客觀規律的本質屬性,如“物理法性”“社會法性”等學術表述。
法性是佛教核心概念,指一切現象的本質與真實體性,在不同語境下與“佛性”“真如”等概念相通。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法性(梵語dharmatā)指諸法(一切現象)的真實不變本性,強調超越表象的永恒本質。在佛教中,有情衆生(如人類)的此本質稱為“佛性”,無情物質(如山河大地)則稱“法性”。
提到“法性”作為成語指“遵守法紀”,此為現代漢語的引申義,與佛教術語含義不同,需根據語境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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