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nagle;practise fraud;employ trickery] 耍花招,用虛僞面目或假冒物品行騙
搞虛假的一套。 廖魯言 《一九五九年農業戰線的任務》:“在執行生産計劃的全部過程中,也應該實事求是,力戒浮誇和弄虛作假。”
弄虛作假是漢語中具有明确貶義色彩的成語,指通過虛構事實、僞造證據或掩蓋真相等不正當手段欺騙他人。該成語由四個單字構成:"弄"指玩弄手段,"虛"指虛假不實,"作"指制造行為,"假"指不真實狀态,整體形成"手段+性質+行為+結果"的遞進式語義結構。
從語義内涵分析,該成語包含三個核心特征:第一,行為主體存在主觀故意,如《漢語成語考釋詞典》指出其本質是"明知故犯的欺騙行為";第二,行為方式具有隱蔽性,常通過僞造文件、虛構數據等隱蔽手段實施;第三,行為結果具有危害性,會破壞社會誠信體系。
在語言應用中,"弄虛作假"常出現在法律文書、學術規範、商業監管等嚴肅語境,如《民法典》第157條将弄虛作假列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之一。典型用法包括"學術弄虛作假""財務弄虛作假"等專業領域違規行為的定性表述。
成語的曆時演變顯示,其雛形可追溯至宋代《朱子語類》"不可作僞",至明清話本小說中發展為完整四字結構。現代漢語中,該成語使用頻率在2000-2020年間增長87%,主要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程相呼應。
“弄虛作假”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歸納如下:
指通過編造虛假事實、僞造信息或掩蓋真相等手段欺騙他人,以達到不正當目的的行為。核心在于「故意制造假象」。
作謂語/定語/賓語,常見搭配:
該行為不僅違反道德規範,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80條(僞造公文證件罪)、第229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法律條文,近年我國已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對此類行為進行聯合懲戒。
例句:某直播平台主播通過虛假交易數據營造熱銷假象,最終因弄虛作假被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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