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cal government] 掌管区、地方自治事务的机关
区公所的人几乎认识居住在这儿的每个人
"区公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指县级政府在辖区划分的派出机关。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其核心含义包含三个层面:
行政层级定位
区公所属于乡级行政单位,介于县与乡之间,代表县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该机构常见于20世纪50至90年代,主要承担辖区内的民政、治安、税收等事务。
职能范围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区公所负责传达上级政策、协调下属乡镇工作、监督基层政权运行等职能,其权限小于独立建制乡镇政府。
机构演变进程
根据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定》,2004年后全国范围内逐步撤销区公所建制,原有职能由扩权后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接。目前仅少数偏远地区因特殊管理需求保留该机构。
从语言学角度分析,"区"指代行政分区,"公所"为旧时公务机构称谓,组合后体现新政权对传统治理模式的延续与改造。这一词汇的消亡亦反映中国基层行政体系从科层制向扁平化转型的历史轨迹。
“区公所”是一个具有历史演变和现代含义的词汇,其解释可从以下角度展开:
区公所是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处理辖区内的行政事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其性质有所不同:
区公所的核心职责包括:
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政策细节,可参考来源网页(如、8关于现存区公所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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