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eat;swindle] 用狡詐的手段騙人
欺詐行為
用狡猾奸詐的手段騙人。《戰國策·燕策二》:“ 齊 田單 欺詐 騎劫 ,卒敗 燕 軍,復收七十城以復 齊 。”《漢書·西域傳下·車師後國》:“其後 莽 復欺詐單于,和親遂絶。” 宋 蘇轍 《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劄子》:“蓋定差鄉戶人有家業,欺詐逃亡之弊,比之僱募浮浪,其勢必少。” 茅盾 《<呼蘭河傳>序》:“他們不欺詐,不虛僞。”
欺詐是指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不正當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并遭受財産或權益損害的行為。根據漢語權威詞典及法律文獻,其核心含義可分解如下:
基本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欺詐為“用狡猾奸詐的手段騙人”,強調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欺騙故意。此行為通常涉及虛假陳述或誤導性信息,破壞社會信任基礎。
構成要素
《辭海》(第7版)指出欺詐需包含三個要件: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被害人因欺騙産生錯誤認知、被害人基于該認知作出財産處分。例如謊稱商品具有特殊功效誘導消費者購買,即符合典型欺詐特征。
法律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欺詐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司法解釋明确,通過僞造證件、虛構投資項目等行為獲利超過3000元即構成犯罪。
常見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列舉了合同欺詐、網絡釣魚、虛假廣告等12類典型模式,其中利用大數據技術實施精準詐騙的比例近年增長37%。
欺詐是指通過故意欺騙或隱瞞真相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違背真實意願的行為,其核心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惡意與客觀欺騙性。以下是綜合法律和實務角度的詳細解釋:
構成要素
法律性質
根據《民法典》第148條,欺詐行為可導緻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受欺詐方有權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維權。
民事欺詐
常見于合同場景,例如虛假宣傳商品性能、隱瞞标的物瑕疵等。
刑事欺詐(詐騙罪)
需滿足“非法占有目的”,如虛構投資騙局、冒充公職人員騙取財物,可能觸犯《刑法》第266條。
内部與外部欺詐
若詐騙金額為$A$,則量刑基準為:
$$
text{刑期} = begin{cases}
3text{年以下} & A leq 3text{萬元}
3-10text{年} & 3text{萬元} < A leq 50text{萬元}
10text{年以上或無期} & A > 50text{萬元}
end{cases}
$$
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148-149條及《刑法》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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