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授弈棋的館舍。《二刻拍案驚奇》卷二:“設個棋肆,教授門徒。”
“棋肆”的漢語詞典釋義與考釋
一、核心釋義
“棋肆”為漢語複合詞,由“棋”(棋類遊戲)與“肆”(店鋪、場所)組合而成,其規範釋義為:
專門經營棋類用具或供人弈棋的場所。
此詞多見于古代文獻,特指售賣棋具(如棋盤、棋子)的商鋪,或提供對弈場地的休閑空間,類似現代的棋牌室或文化沙龍。
二、詞源與文獻佐證
宋代《東京夢華錄》記載汴京市集有“瓦子”内設各類娛樂肆鋪,其中“博弈局”即屬棋肆雛形,提供棋具售賣與對弈服務(典出《東京夢華錄·卷二·東角樓街巷》)。
清代《帝京景物略》提及文人雅士常聚于“棋茶之肆”,以弈棋會友、品茗論道,此類場所兼具商業與文化屬性(典出《帝京景物略·卷三》)。
三、權威詞典收錄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5冊第104頁明确釋義:
棋肆:出售棋具或供人弈棋的處所。
四、現代語義延伸
當代語境中,“棋肆”可引申為:
參考資料
(注:因古籍原文鍊接需對應權威出版社電子資源,此處提供文獻版本信息供讀者溯源;線上檢索可參考“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等古籍數據庫。)
“棋肆”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教授棋藝的場所,具體解釋如下:
“棋肆”指古代專門教授弈棋(如圍棋、象棋等)的館舍或教學場所。該詞多見于古典文獻,例如《二刻拍案驚奇》卷二提到“設個棋肆,教授門徒”,表明其作為教學機構的屬性。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與棋類相關的文化場所,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小說中,現代漢語已較少使用。部分資料擴展解釋為“棋類活動的場所”,但核心仍以“教學館舍”為主。
需注意,當前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均以“教授弈棋的館舍”為規範釋義,而部分低權威來源提及的“成語”屬性或泛化含義可能存在争議。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二刻拍案驚奇》原文或古代棋藝相關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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