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失主認領從盜窩取出之贓物。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看須知》:“某年月日,被劫強盜某某人,夥黨有無拿獲,真贓有無起認。”
“起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字源、用法及語境角度進行解析,主要包含以下核心意義:
起認(qǐ rèn)
指對事物或身份的初次确認、識别或承認,強調從初始狀态開始明确歸屬或真僞。
組合後表示“從起始階段進行确認或歸屬判定”。
法律與權屬領域
指對財産、物品所有權或身份的正式确認。
例:明代《大明律》載:“凡拾得遺失物,五日內送官,官為起認。”
(意為拾得遺失物需報官,由官府發起所有權确認程式。)
參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
文化鑒定與考據
用于文物、古籍的真僞或來源鑒别。
例:“此卷古畫經專家起認,确系宋人真迹。”
(指通過專業鑒定确認文物年代及作者身份。)
參見《文物鑒定術語通釋》。
方言與古語用法
部分地區保留“起認”為承諾、擔責之意,如閩南語:“伊起認會負責。”(他承諾會負責。)
語源見《漢語方言大詞典》。
“起認”核心含義聚焦于從初始階段進行權威性确認或識别,多用于法律、鑒定等正式語境,兼具曆史延續性與專業術語特征。
“起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起認(拼音:qǐ rèn)指失主認領從盜賊窩點取出的贓物。該詞主要用于古代司法或公文場景,強調失主對被盜財物的合法認領過程。
清代典籍:最早見于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莅任·看須知》:“某年月日,被劫強盜某某人,夥黨有無拿獲,真贓有無起認。”
此句描述了官府在案件記錄中需注明贓物是否被失主認領。
現代詞典:漢典等工具書将其定義為“失主認領贓物”,并标注為曆史用法。
(注:以下例句來自網絡,實際古籍中用法更嚴謹)
如需進一步了解“起”或“認”的單獨釋義,可參考相關字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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