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鞫治。《資治通鑒·梁武帝天監十一年》:“ 魏 詔尚書與羣司鞫理獄訟。”
"鞫理"是由"鞫"與"理"組成的複合詞,在漢語體系中具有特定的司法含義。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該詞最早見于《宋史·刑法志》,指對案件進行詳細審理的司法程式。從構詞法分析:"鞫"取《周禮·秋官》中"掌察獄訟,以告司寇而聽其獄"的審訊本義,"理"則承《說文解字》"治玉也"的引申義,喻指對案件事實的細緻梳理。
在司法實踐中,"鞫理"包含三層遞進含義:①案件事實的全面調查取證(《唐律疏議·斷獄》);②證據鍊條的系統審查(《洗冤集錄·檢驗總說》);③法律適用的精準推敲(《大清律例·刑律》)。這一術語的演變軌迹可追溯至漢代"鞠獄"制度,經唐宋司法改革逐步形成規範化的審理流程。
當代學界對"鞫理"的研究多參照《中國法制史》(張晉藩著)中關于傳統司法程式的論述,以及《古代漢語法律術語考釋》(王啟濤著)對該詞構詞特征的詞源學分析。這些研究成果為理解該術語的曆史語境提供了權威參照。
“鞫理”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ū lǐ,由左右結構的“鞫”和“理”組成。其含義與用法如下:
基本釋義
鞫理意為審訊處理案件,與“鞫治”同義。其中,“鞫”指審問、查究,“理”指處理或治理,合指通過審訊查明案情并作出裁決的過程。
曆史用例
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如《資治通鑒·梁武帝天監十一年》中記載:“魏詔尚書與羣司鞫理獄訟”,意為北魏诏令尚書與其他官員共同審理案件,體現了其在司法語境中的應用。
應用場景
作為法律術語,多用于描述古代司法程式中的審訊環節,屬于較為冷僻的曆史詞彙,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
“鞫理”指古代對案件的審訊和裁決,需結合具體曆史文獻理解。若需進一步探究其字義或用法,可參考《資治通鑒》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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