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朞親”。服喪一年的親屬。《魏書·廣川王略傳》:“欲令諸王有期親者為之三臨,大功之親者為之再臨,小功緦麻為之一臨。” 宋 蘇轼 《司馬溫公神道碑》:“又論 濮安懿王 ,當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天下韙之。” 元 李五 《虎頭牌》第四折:“尋思來這朞親尊長多妨礙,俺今日謝罪也在宅門外。”《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八回:“我隻穿了期親的服制,在旁邊回禮。”
期親是中國古代喪服制度中的親屬關系分類,指需為死者服喪一年的直系或旁系血親。該制度最早見于《儀禮·喪服》,具體包含以下兩類親屬:
一、本宗九族内的期親成員
二、外親範疇的期親成員
該制度以《禮記·喪服小記》記載的"期者,親疏之中也"為理論基礎,體現了傳統五服制度中第二等級的喪服要求。唐代《開元禮》進一步規定期親需服齊衰不杖期,着粗麻布喪服,守孝期間不得婚嫁宴樂。
“期親”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主要涉及禮制與親屬關系,具體解釋如下:
“期親”指服喪一年的親屬,屬于古代“五服”制度中的“齊衰期年”之服。其範圍包括: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成語,表示“期待與親人團聚”。但這一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語境下的引申或誤用,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魏書》等古籍或權威禮制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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