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逐條引證。《新唐書·蔣乂傳》:“會詔問神策軍建置本末,中書讨求不獲,時集賢學士甚衆,悉亡以對。乃訪 乂 , 乂 條據甚詳。”
(2).即單據。 柳青 《銅牆鐵壁》第八章:“你知道個大概就行了……操心賬寫錯,操心把條據給人家開錯。”
條據是漢語中特指作為憑證或說明事項的簡短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日常事務記錄功能。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其核心定義為“作為憑證或說明的紙條”,主要應用于民間借貸、物品交接、事務确認等場景。
從法律實踐角度,條據可分為憑證類與說明類兩種形式。憑證類包括借據、收據、領據等,需具備金額、時間、當事人簽名等要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對書面合同形式的要求;說明類如請假條、留言條等,則需明确事由及有效期限。
權威文書規範顯示,有效條據應包含五個要件:标題性質、主體内容、款項數額(涉及財物時)、立據日期、立據人籤章,該标準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對證據形式的認定規則。
在文字書寫方面,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現代漢語應用規範手冊》強調,條據須使用規範漢字,金額數字應大寫以防止篡改,時間标注需完整至年月日,這些要求與司法部公證文書制作标準保持統一。
曆史文獻考證顯示,條據形式最早可追溯至漢代“券書”,經唐宋“契約”、明清“字據”演變而來,現代制式在民國時期《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中已形成完整體系,體現了中華法系注重書面證據的傳統特征。
“條據”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應用文體,具有憑證或說明功能,具體解釋如下:
“條據”一詞最早見于《新唐書》,指逐條引證史實,後逐漸演變為現代意義的憑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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