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置刑法而不用。錯,通“ 措 ”。語本《荀子·議兵》:“威厲而不試,刑錯而不用。” 王念孫 《讀書雜志·荀子五》:“錯,置也,置設也。言……刑雖設而不用也。” 晉 葛洪 《抱樸子·用刑》:“世人薄 申 韓 之實事,嘉 老 莊 之誕談,然而為政,莫能錯刑。”
從漢語詞典角度考察,“錯刑”一詞在現代及古代權威辭書中均無直接收錄,其作為固定詞語的合法性存疑。以下從字源、構詞及可能關聯概念進行分項解析:
錯
來源:《漢語大字典》(第二版)第4601頁
刑
來源:《故訓彙纂》第1125條
“錯刑”未見于以下權威典籍:
唯一關聯記載為《周禮·秋官》載“刑錯不用”,此處“錯”通“措”(放置),指刑罰擱置不用,與用戶查詢詞形相異。
若為筆誤或通假,可參考以下近似概念:
錯型(鑄造術語)
指金屬澆鑄時因模具錯位産生的瑕疵,《天工開物·冶鑄》載“凡模既成後…稍有錯型即廢”
來源:宋應星《天工開物》明崇祯刻本
刑措(典制概念)
即“刑錯”,《史記·周本紀》載“成康之際,天下安甯,刑措四十餘年不用”,喻社會治理完善。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卷四
“錯刑”作為獨立詞語缺乏語言學依據,建議核查是否為下列情形:
如需進一步考據,可提供具體文獻出處或使用場景。
“錯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主要與刑法設置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錯刑”指設置刑法但實際不使用。其中“錯”通“措”,意為“放置、設置”。該詞源自《荀子·議兵》:“威厲而不試,刑錯而不用”,即通過威懾而非實際施行刑罰來維持秩序。
該詞多用于古籍中,體現儒家“德主刑輔”的思想,主張通過教化減少刑罰的實際使用。現代漢語中已非常用詞彙,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荀子》原文及古代法律思想相關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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