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事實,情況。《莊子·天地》:“畢見其情事,而行其所為。”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解紛》:“夜深屏人與語,告以情事,欲令逃匿。” 明 胡應麟 《少室山房筆叢·史書占畢四》:“ 杜工部 雲:‘伯仲之間見 伊 呂 。’蓋千載論 孔明 者,至是始定。孰謂文人筆端迂遠情事,亡足重輕哉?” 清 梅曾亮 《陸母林孺人像贊》:“乃録其德行焯焯者數十事,示年家子 梅曾亮 ,命為之贊,且敍其不可已之情事。” 蔣光慈 《一個從紅軍退伍歸農的兵士》詩:“終日裡在槍林彈雨之中過生活,幾幾乎把家園的情事全忘完。”
(2).情意。《宋書·武帝紀中》:“今當奉辭西斾,有事 關 河 ,弱嗣叨蒙,復忝今授,情事纏6*綿,可謂深矣。” 宋 孫光憲 《浣溪沙》詞:“醉後愛稱嬌姐姐,夜來留得好哥哥,不知情事久長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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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是漢語中具有多層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意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情感事務 指涉及個人或群體的情感狀态及具體事件,如《現代漢語詞典》将其釋為“感情相關的事務”,常見于描述人際關系或心理活動,例如“調解家庭情事糾紛”(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二、實際狀況 在古漢語及現代公文中可表示真實情形,如《漢語大詞典》收錄的“查訪災情事由”用法,強調對客觀事實的陳述(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三、法律情狀 法學領域特指構成案件的特殊情節,如《法學辭典》定義“情事變更原則”中的司法術語用法,指合同基礎條件發生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來源:《法學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可分别側重情感維度、事實維度或法律維度,使用者需結合上下文準确理解其指向範疇。
“情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事實或情況
指具體的事件、現象或客觀存在的狀态。例如:
情意或情感
側重人際關系中的情感表達,如《宋書》提到“情事纏綿”,形容情感深厚。
建議在正式寫作或古文解讀時優先采用傳統釋義,日常交流中可根據上下文靈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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