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懲罰。 唐 王維 《為薛使君謝婺州刺史表》:“誓不負於明主,非畏四知。用釋愆誅,敢求課最。”
“愆誅”為漢語複合詞,由“愆”與“誅”二字構成。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愆”指罪過、過失(《漢語大詞典·心部》),如《尚書·伊訓》載“惟茲三風十愆”;“誅”本義為譴責、懲罰(《漢語大詞典·讠部》),《論語·公冶長》有“朽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杇也,于予與何誅”之例。二字合稱“愆誅”,特指因過失或罪行而遭受責罰的語境,如《清史稿·刑法志》載“官吏愆誅,皆依律問拟”,多用于古代法典及公文表述中。
該詞屬書面文言詞彙,現代漢語使用頻率較低,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文獻時仍具學術價值。釋義參考自《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4年版)等權威辭書。
“愆誅”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解釋如下:
“愆誅”由“愆”(qiān)和“誅”(zhū)組成:
“愆誅”強調過錯與懲罰的因果關系,多用于嚴肅場合,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程度(如實際處罰或象征性追責)。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用法,可參考古典文獻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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