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在交易中,第三者從旁擡高或壓低價格,惑亂當事者,從中牟利。《唐律·雜律·賣買不和較固》:“若參市,而規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贓重者,計利準盜論。” 長孫無忌 疏議:“參市謂負販之徒,共相表裡,參合貴賤,惑亂外人。”
參市(cān shì)是古漢語詞彙,現較少使用,其核心含義指在交易市場中通過哄擡或操縱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分層解析:
單字本義
組合後,“參市”指以不正當手段幹預市場交易。
曆史文獻引證
唐代柳宗元《柳河東集·答元饒州論政理書》載:“參市踰法,以規倍利”,描述商人違法操控物價牟取暴利㊟。此處“參市”明确指向擾亂市場的行為。
《漢語大詞典》
定義為:“在市場中惑亂市價,從中謀利”,強調其欺詐性與違法性㊟。
例證:“豪右參市,乘急賤取。”(《南史·循吏傳》)
《古代漢語詞典》
釋義為:“在交易中故意擡高或壓低物價以牟利”,突出價格操縱手段㊟。
“參市”反映古代商業監管的難點。唐代《唐律疏議·雜律》明文規定:“諸買賣不和而較固取者,及更出開閉,共限一價,若參市而規自入者,杖八十。”㊟ 可見該行為屬法律嚴懲的經濟犯罪。
雖“參市”一詞罕用,但其内涵與當代“價格操縱”“市場欺詐”相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禁止“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的行為㊟,可視為古語“參市”的現代法律延續。
參考資料來源:
㊟ 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
㊟ 柳宗元《柳河東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 《唐律疏議》(法律出版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國政府網)
“參市”是一個古代經濟術語,指在交易過程中,第三方通過人為擡高或壓低價格擾亂市場,從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參市指交易時,第三方(非買賣雙方)通過虛假報價、制造假象等方式幹預市場價格,迷惑交易雙方以牟利。這種行為類似于現代所說的“托”,即通過虛假交易或輿論操控市場供需關系。
曆史法律背景
唐代《唐律·雜律》明确規定:“若參市,而規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贓重者,計利準盜論。” 長孫無忌的疏議進一步解釋:“參市謂負販之徒,共相表裡,參合貴賤,惑亂外人。”說明古代法律已将其視為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并制定了刑罰措施。
行為特征
現代類比
參市現象在現代社會依然存在,例如拍賣中的“托兒”、電商刷單虛假評價等,均屬于通過幹預市場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若需進一步了解唐代法律對參市的具體處罰條例,可查閱《唐律疏議》原文或相關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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