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放逐在边地服刑的囚犯。 清 林则徐 《丁灿庭等两次京控案审明定拟折》:“其遣犯除已故之 张杰 、 万重 外,现所改发者 沉聚成 、 董俊 、 段之有 三名。”
"遣犯"是汉语中具有历史法律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词源与用法两个层面解析:
一、词义溯源 "遣"的本义为"派送、发配",《说文解字》释作"縱也",引申为强制迁移;"犯"指触犯律法者。《汉语大词典》明确标注该词为名词,特指"被官府判处流放的罪犯",强调因罪责受发配的司法属性。
二、历史司法实践 清代刑律体系中将"遣犯"列为特殊刑罚群体,《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记载:遣犯多涉及谋反、强盗等重罪,区别于普通流刑,需戴枷锁押解至边疆戍边垦殖,其发配地集中在新疆、黑龙江等边陲。此类制度在《大清会典·刑部》中亦载明"发遣人犯至伊犁、乌鲁木齐等地安插管束"的细则。
三、地域文化特征 新疆方志《西域图志》提及"遣犯"在戍边屯田中形成特殊聚落,部分刑满者就地编入民籍,成为边疆开发的劳动力。这种历史现象使该词兼具法律惩戒与地域开发的双重社会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西域图志》中华书局影印本)
“遣犯”是汉语中一个历史性较强的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遣犯(拼音:qiǎn fàn)指被放逐到边疆或边远地区服刑的囚犯。这一概念常见于清代司法制度中,强调将罪犯发配至边地以承担刑罚。
清代文献中多次出现该词,例如林则徐在奏折中提到:“其遣犯除已故之张杰、万重外,现所改发者沉聚成、董俊、段之有三名。”。这表明“遣犯”在清代司法实践中用于指代特定类型的罪犯。
“遣犯”制度与古代中国的流刑密切相关,是统治者通过地理隔离实现惩罚与边疆开发双重目的的手段。清代尤其重视此类刑罚,常见于边疆治理案例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制度细节,可参考清代司法档案或权威历史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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