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代稱宦官為“品官”。 唐 韓愈 《謝許受王用男人事物狀》:“今日品官 唐國珍 到臣宅,奉宣進止。”《舊唐書·方伎傳·一行》:“明年,﹝上﹞幸溫湯,過其塔前……令品官就塔以告其出豫之意。”
(2).泛指古代有品級的官員。古代官有九品。 宋 蘇轼 《上神宗皇帝書》:“品官形勢之家,與齊民并事。” 明 陸深 《春雨堂隨筆》:“大紅是朝廷品官服色,卻穿此去釣魚,甚失大體。”
"品官"是中國古代官吏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按照等級劃分的正式官員。其核心含義可從三方面闡釋:
一、品秩制度 《漢語大詞典》定義品官為"古代有品級的官員",這一制度始于曹魏時期推行的九品中正制。唐代确立"九品三十階"體系,《新唐書·百官志》載:"凡文散階二十九,武散階四十五",通過職事官與散官的雙軌制實現官員分類管理。
二、職級特征 根據《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考證,明清時期形成"九品十八級"體系,正一品至從九品構成完整官僚序列。以明代為例,正三品官員年俸420石,可着孔雀紋補服,其任命需經吏部、都察院聯合考核。
三、職能範圍 《文獻通考·職官考》記載,品官區别于"未入流"吏員,具有司法裁判、賦稅征收、文書籤署等法定權力。宋代起實行"官、職、差遣"分離制度,品官身份與實職出現差異化配置,形成獨特的官僚運作機制。
“品官”是古代官制中的特定稱謂,其含義因朝代不同有所差異,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解釋:
在唐代,“品官”特指宦官群體。例如:
從九品官制确立後,“品官”成為所有分品級官員的統稱:
需注意唐代的特殊用法與其他朝代的差異。該詞在文獻中常通過上下文區分具體指向,如涉及宮廷事務多指宦官,而賦稅政策中則指官僚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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