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歌唱并擊鼓。亦指歌聲和鼓聲。《漢書·禮樂志》:“ 巴 俞 鼓員三十六人,歌鼓員二十四人。” 晉 潘嶽 《笙賦》:“縈纏歌鼓,網羅鐘律。” 唐 李白 《邯鄲南亭觀妓》詩:“歌鼓 燕 趙 兒, 魏 姝弄鳴絲。” 宋 蘇轼 《和子由踏青》:“歌鼓驚山草木動,簞瓢散野鳥鳶馴。”
(2).歌唱伴奏所用之鼓。《舊唐書·音樂志一》:“人數并依八佾,乃量加簫、笛、歌鼓等。”
歌鼓是漢語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與典籍用例兩方面解析,核心指歌唱與擊鼓相結合的表演形式,常見于古代禮儀、宴飲及民間活動中。以下為權威辭書釋義及文化背景分析:
《說文解字》釋為“詠也”,本義為有旋律的吟唱。《禮記·樂記》載:“歌,詠其聲也”,強調以聲傳情。
《說文解字》稱“擊鼓也”,初指打擊樂器,後引申為敲擊動作。《周禮·地官》記“鼓人掌教六鼓”,凸顯其禮儀功能。
“歌鼓”并列,構成動賓聯合結構,表示“歌唱并擊鼓”的綜合性藝術行為(《漢語大詞典》第七卷)。
《周禮·春官》載大司樂“以樂舞教國子,舞《雲門》《大卷》……歌鼓《南》”,表明歌鼓是周代禮樂制度的組成部分,用于祭祀與教化。
漢代張衡《南都賦》“坐南歌兮起鄭舞,白鶴飛兮繭曳緒”描繪宴席中歌鼓并作的場景,反映其娛樂功能(《昭明文選》卷四)。
《詩經·小雅·甫田》“琴瑟擊鼓,以禦田祖”印證先秦農祭時以歌鼓娛神的民俗傳統(《毛詩正義》卷十四)。
“歌唱與擊鼓。泛指奏樂。” 強調其作為樂藝形式的本質(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版)。
“古代歌舞時伴奏的鼓樂”,側重樂器在表演中的伴奏作用。
“歌鼓”自周代禮樂至漢唐宴樂,逐漸從儀式性活動轉向世俗娛樂。唐宋詩詞中如白居易《琵琶行》“钿頭銀篦擊節碎,血色羅裙翻酒污”,雖未直用“歌鼓”一詞,但延續了歌樂鼓器并奏的意象傳統,體現藝術形式的延續性。
結論:歌鼓是以聲樂(歌)與打擊樂(鼓)為核心的綜合表演形式,根植于古代禮樂文化,兼具宗教、教化與娛樂功能,是中華傳統音樂史的重要載體。
“歌鼓”是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歌鼓”在古代文獻中常與禮樂、宴飲場景相關,如宋代蘇轼《和子由踏青》中“歌鼓驚山草木動”,既指鼓聲也烘托了節慶氛圍()。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或詩句背景,可參考權威詞典如漢典()或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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