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行訴訟而支出的費用。 徐特立 《給小學教師的一封信》:“一切訴訟由農民協會解決,不需一文錢的訴訟費。” 蕭乾 《銀風筝下的倫敦》:“這人醒後被罰兩鎊,另付訴訟費五十先令。”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繳納的相關費用,其性質屬于國家財政性收費,用于保障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轉。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費包含以下三類:
案件受理費
指法院受理案件時向當事人收取的基礎費用,分為財産案件和非財産案件兩種标準。財産案件根據訴訟請求金額按比例累計計算,例如1萬元以下部分按50元收取,超過1000萬元部分按0.5%收取;非財産案件如離婚、勞動争議等則實行固定費率,通常在50-300元之間。
申請費
適用于當事人提出特定程式請求的情形,包括申請財産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等。例如申請執行法院判決時,金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繳納50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計算。
其他訴訟費用
涵蓋證人出庭補貼、司法鑒定費、公告送達費等實際産生的必要支出,由法院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向責任方收取。例如翻譯費用需按國家認證機構标準繳納。
法律同時規定了訴訟費的減免或緩交情形。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殘疾人或遭受自然災害導緻經濟困難的群體,可提交證明申請費用減免。緩交期限一般不超過案件審理期限的三分之一。
訴訟費是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訴訟時依法向法院繳納的費用,主要用于支持司法程式的運行。以下為詳細解釋:
訴訟費主要包括三部分():
如需具體案件費用計算,建議通過法院官網或訴訟服務窗口查詢最新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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