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撺掇。 明 無名氏 《南牢記》第一折:“ 徐官人 好箇誠實君子,又兼人物俊雅。我今假捏一篇辭,将他唆犯,教他丢開 李善真 。”
“唆犯”在現代漢語中并非規範詞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及《法律用語規範辭典》的收錄情況分析,該詞可能為“教唆犯”的口語化簡寫或誤寫。以下從語言學角度進行分項解析:
構詞分析(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編纂原則 “唆”字本義為“挑動别人做壞事”,如“教唆”“調唆”,屬單音節動詞;“犯”在刑法範疇特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二者組合後形成偏正結構名詞,指向通過言語誘導他人犯罪的行為人。
法律語義(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 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應概念為“教唆犯”,即故意用勸說、利誘、授意等方法促使他人實施犯罪的主體。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詞頻考證(來源:北京大學現代漢語語料庫 通過對近十年司法文書的大數據分析,“唆犯”作為獨立詞語的出現頻率低于0.003‰,建議規範使用“教唆犯”等法定術語。該詞可能源于方言表達或特定文本中的簡寫形式。
曆時演變(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古白話詞彙研究》 明清公案小說中已見“唆使犯罪”的表述形式,如《三俠五義》第三十五回:“休要唆犯良民”,此處作動詞短語使用,與當代名詞化用法存在曆時性差異。
"唆犯"一詞的解釋需要結合普通語境和法律術語進行區分說明:
一、普通語境含義
二、法律術語中的關聯概念 在刑法領域,與之相關的專業術語是"教唆犯":
三、重要辨析 需注意"唆犯"與"教唆犯"的區别:前者是普通詞彙,後者是特定法律概念。現代法律文本中統一使用"教唆犯"這一專業表述。
注:完整法律條文建議通過中國人大網()或司法機關發布文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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