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懲辦下屬官吏。《漢書·丙吉傳》:“掾史有罪臧,不稱職,輒予長休告,終無所案驗…… 吉 曰:‘夫以三公之府有案吏之名,吾竊陋焉。’後人代 吉 ,因以為故事,公府不案吏,自 吉 始。” 唐 杜牧 《上白相公啟》:“ 邴吉 陋案吏於公庭, 袁安 不錮人於聖代。”
“案吏”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多個權威來源綜合解析:
基本定義
指官府中負責辦案的吏員,也可泛指處理案件的下屬官吏。該詞由“案”(案件)和“吏”(官吏)組合而成。
曆史出處與典故
最早見于《漢書·丙吉傳》。丙吉任丞相時,對犯錯的掾史(屬吏)采取寬容态度,認為“三公之府有案吏之名”是恥辱,因此開創了“公府不案吏”的先例。此典故反映了古代官員對下屬官吏懲戒的審慎态度。
詞義演變
原指懲辦下屬官吏的行為(如《漢書》用例),後逐漸延伸為對辦案吏員的通稱。唐代杜牧《上白相公啟》中“邴吉陋案吏於公庭”亦延續此意。
現代解讀
當代詞典補充強調其指代辦案人員的職能屬性,并引申要求吏員具備公正廉潔的品德。
總結來看,“案吏”在不同語境中既指具體職務(辦案吏員),也隱含古代官場對下屬懲戒權的特殊政治文化内涵。可通過《漢書》典故與職能屬性兩個維度綜合理解該詞。
《案吏》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意思是負責處理司法案件的官員。
《案吏》的第一個字是“案”,拆分部首是“幾”,總共有10畫。第二個字是“吏”,拆分部首是“口”,總共有6畫。
《案吏》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的官員制度。在古代,吏員根據職責不同可分為各種各樣的類别,而案吏則是其中一類,主要負責司法案件的審理和執行。
在繁體字中,案吏的寫法與簡體字相同,沒有變化。
古代的漢字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案吏在古代的寫法可能會有一些變化。但是由于沒有提供具體的時間和字體,這裡無法給出準确的古代寫法。
1. 法庭上的案吏嚴肅地記錄着審判過程。
2. 那位案吏經驗豐富,能夠迅速處理複雜的案件。
1. 吏部:負責管理和選拔官員的機構。
2. 吏治:指官員的治理能力和廉潔度。
3. 吏員:指擔任各類職務的官員。
審判官、法官、律師、法警。
犯罪分子、被告人、犯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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