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撺掇。 明 无名氏 《南牢记》第一折:“ 徐官人 好箇诚实君子,又兼人物俊雅。我今假捏一篇辞,将他唆犯,教他丢开 李善真 。”
“唆犯”在现代汉语中并非规范词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及《法律用语规范辞典》的收录情况分析,该词可能为“教唆犯”的口语化简写或误写。以下从语言学角度进行分项解析:
构词分析(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编纂原则 “唆”字本义为“挑动别人做坏事”,如“教唆”“调唆”,属单音节动词;“犯”在刑法范畴特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二者组合后形成偏正结构名词,指向通过言语诱导他人犯罪的行为人。
法律语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应概念为“教唆犯”,即故意用劝说、利诱、授意等方法促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词频考证(来源:北京大学现代汉语语料库 通过对近十年司法文书的大数据分析,“唆犯”作为独立词语的出现频率低于0.003‰,建议规范使用“教唆犯”等法定术语。该词可能源于方言表达或特定文本中的简写形式。
历时演变(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古白话词汇研究》 明清公案小说中已见“唆使犯罪”的表述形式,如《三侠五义》第三十五回:“休要唆犯良民”,此处作动词短语使用,与当代名词化用法存在历时性差异。
"唆犯"一词的解释需要结合普通语境和法律术语进行区分说明:
一、普通语境含义
二、法律术语中的关联概念 在刑法领域,与之相关的专业术语是"教唆犯":
三、重要辨析 需注意"唆犯"与"教唆犯"的区别:前者是普通词汇,后者是特定法律概念。现代法律文本中统一使用"教唆犯"这一专业表述。
注:完整法律条文建议通过中国人大网()或司法机关发布文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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