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申辯是非曲直。《晉書·良吏傳·魯芝》:“ 芝 坐 爽 下獄,當死,而口不訟直,志不苟免。” 章炳麟 《卻與黃陳同宴書》:“外人多以皮相抑之,僕誠不能不為訟直。”
(2).猶言打赢官司。 梁啟超 《新民說》八:“故常有訴訟之先,聲言他日訟直所得之利益,悉以充慈善事業之用者。”
訟直是由“訟”與“直”組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在訴訟或争辯中堅持正當理由、主張公正的行為或态度。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分述其詳細釋義:
訟(sòng)
直(zhí)
訟直指在訴訟過程中堅持正當主張,強調以事實和公理為依據維護自身權益。其内涵包括:
例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載“訟直者,據理而争,無愧于中”,凸顯其道德正當性。
該詞多用于兩類語境:
定義“訟直”為“在訴訟中申辯有理的一方”,強調其法律語境中的合理性。
釋義:“因有理而進行訴訟”,突出“直”所蘊含的正當性依據。
引《後漢書·郭太傳》“訟直者得申其理”,佐證其曆史用法及社會價值。
“訟直”凝結了中國傳統司法文化中對“理”與“義”的追求。儒家倡導“無訟”理想,但亦承認“訟直”的必要性——《論語·顔淵》載“聽訟,吾猶人也”,孔子主張裁斷需明辨是非,間接肯定合理訴訟的價值。這一概念至今仍體現法治精神中對程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雙重維護。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詞典鍊接,參考文獻僅标注權威工具書名稱及版本,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訟直”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sòng zhí,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層面解析:
申辯是非曲直
指在争議或訴訟中,通過言辭或行動明确表達自己的立場,澄清事實真相。例如《晉書·良吏傳·魯芝》記載:“芝坐爽下獄,當死,而口不訟直,志不苟免”,描述魯芝即使面臨死刑也不為自己辯解的剛直态度。章炳麟在書信中亦用此詞:“僕誠不能不為訟直”,強調為他人公正發聲。
打赢官司
側重于訴訟結果的勝利。梁啟超在《新民說》中提到,有人将勝訴所得利益用于慈善,即隱含“訟直”的勝訴含義。
總結來看,“訟直”既指行為上的申辯與堅持,也包含結果上的勝訴,核心在于追求事實與正義。如需更多例句或用法,可參考《晉書》或近代學者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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