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控告軍府。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程器》:“ 傅玄 剛隘而詈臺, 孫楚 狠愎而訟府。”參閱《晉書·孫楚傳》。
(2).審理訟案的官府。 清 王夫之 《讀通鑒論·五代下十六》:“夫國家之置守令,何為者也……豈徒以聽民之訟,斂鈞金束矢之入以為訟府,而啟民於争乎?”
訟府是漢語中的曆史法律術語,指古代專門處理訴訟案件的官府機構,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字義構成
組合後指“受理訴訟的官方機構”,特指地方司法衙門。
權威詞典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定義:
“訟府”指審理訴訟案件的官府,常見于宋明清時期的司法體系,如州府、縣衙的訴訟審理部門。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
起源與演變
(來源: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核心職能
文獻用例
社會認知
古代民衆視“訟府”為司法權威象征,但因吏治腐敗,亦衍生“訟府深如海”等諷喻。
(來源:費孝通《鄉土中國》)
“訟府”制度反映中國古代司法行政合一的特點,其運作邏輯對理解傳統法治文化具有參考意義。當代研究可結合《唐律疏議》《大明律》等法典,深化對傳統司法體系的認知。
(來源:張晉藩《中國法制史》)
參考資料:
“訟府”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sòng fǔ,其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和文獻用例來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控告軍府
指對軍事機構或官員提出訴訟或控告。這一用法源自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程器》中的記載:“傅玄剛隘而詈臺,孫楚狠愎而訟府。”(《晉書·孫楚傳》亦有相關記載,描述孫楚因性格剛愎與軍府發生糾紛的典故。)
審理訟案的官府
廣義上泛指處理訴訟案件的官方機構。例如清代王夫之在《讀通鑒論》中提到,官府職能包括“聽民之訟”,即審理民間糾紛。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文心雕龍》《晉書》等古籍,或清代王夫之的史論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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