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控告军府。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程器》:“ 傅玄 刚隘而詈臺, 孙楚 狠愎而讼府。”参阅《晋书·孙楚传》。
(2).审理讼案的官府。 清 王夫之 《读通鉴论·五代下十六》:“夫国家之置守令,何为者也……岂徒以听民之讼,敛钧金束矢之入以为讼府,而启民於争乎?”
讼府是汉语中的历史法律术语,指古代专门处理诉讼案件的官府机构,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字义构成
组合后指“受理诉讼的官方机构”,特指地方司法衙门。
权威词典释义
据《汉语大词典》定义:
“讼府”指审理诉讼案件的官府,常见于宋明清时期的司法体系,如州府、县衙的诉讼审理部门。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上海辞书出版社)
起源与演变
(来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核心职能
文献用例
社会认知
古代民众视“讼府”为司法权威象征,但因吏治腐败,亦衍生“讼府深如海”等讽喻。
(来源:费孝通《乡土中国》)
“讼府”制度反映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合一的特点,其运作逻辑对理解传统法治文化具有参考意义。当代研究可结合《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法典,深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认知。
(来源: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参考资料:
“讼府”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sòng fǔ,其含义需结合历史语境和文献用例来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
控告军府
指对军事机构或官员提出诉讼或控告。这一用法源自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程器》中的记载:“傅玄刚隘而詈臺,孙楚狠愎而讼府。”(《晋书·孙楚传》亦有相关记载,描述孙楚因性格刚愎与军府发生纠纷的典故。)
审理讼案的官府
广义上泛指处理诉讼案件的官方机构。例如清代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提到,官府职能包括“听民之讼”,即审理民间纠纷。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文心雕龙》《晋书》等古籍,或清代王夫之的史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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