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狀,狀詞。《舊唐書·王求禮傳》:“ 欽望 作色拒之,乃奏曰:‘ 秦 漢 皆有稅算以贍軍, 求禮 不識大體,妄有訟辭。’”《新唐書·太宗紀》:“敕中書令、侍中朝堂受訟辭,有陳事者悉上封。”
“訟辭”是漢語中的一個法律相關詞彙,其詳細解釋如下:
訟辭(拼音:sòng cí)指古代或正式場合中用于訴訟的書面文件,即訴狀或狀詞,用于陳述案情、申明訴求。
該詞在古籍中多次出現,例如:
如今“訟辭”一詞使用較少,更多以“起訴書”“訴狀”等現代法律術語替代,但在研究古代司法或文學作品中仍可見到。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不同朝代訟辭的格式差異,可參考《唐律疏議》等法律典籍。
訟辭是一個漢字詞語,用來形容在訴訟過程中的辯論或辯白的表達。它來源于古代文獻中的用語,用于表達在法庭上辯論的過程。
訟辭的拆分部首是讠和辛,其中讠為獨體字,辛為右邊的部分。訟辭的總筆畫數為14畫。
訟辭一詞最早出現在《書經·商書·臣工之長》中,用來表示辯白。在繁體中,訟辭的寫法保持相同。
古代的漢字寫法常常有一些變化,例如在《說文解字》中,訟辭的寫法為“讠辛”。
他用有力的訟辭為自己辯護。
訟案、訟師、訟棍、訟言等。
辯護、申辯、争辯。
默認、默許、默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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