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状,状词。《旧唐书·王求礼传》:“ 钦望 作色拒之,乃奏曰:‘ 秦 汉 皆有税算以赡军, 求礼 不识大体,妄有讼辞。’”《新唐书·太宗纪》:“敕中书令、侍中朝堂受讼辞,有陈事者悉上封。”
讼辞指古代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向官府呈递的书面诉状或申辩文书,是司法程序中的正式法律文件。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讼”本义为争辩,《说文解字》释为“争也”,特指法律纠纷;“辞”指文辞、陈述,合称即指诉讼文书中陈述事理、申辩主张的书面表述。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讼辞是“诉状;状子”的正式称谓,承载案件事实陈述与诉求主张。
需清晰陈述纠纷起因、过程及证据,如《周礼·秋官》载“以两造禁民讼”,郑玄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讼辞即为此类诉讼的书面记载。
作为立案依据,其格式需符合官府要求。明代《刑名启蒙》强调讼辞须“情真事实,词语简切”,虚假陈述将受“诬告反坐”之罚。
先秦时期讼辞已具规范,秦汉《爰书》即包含诉辩文书;至唐宋,诉状格式趋严,《唐律疏议》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清代讼师秘本《萧曹遗笔》更详列诉状写作技法,反映其专业化发展。
当代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继承讼辞功能,虽形式革新,但核心仍为通过书面陈述维护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明确起诉状必备“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要素,延续讼辞的本质逻辑。
参考资料
释义综合《汉语大词典》《说文解字》等权威辞书;司法制度部分援引《周礼》《唐律疏议》等典籍;现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讼辞”是汉语中的一个法律相关词汇,其详细解释如下:
讼辞(拼音:sòng cí)指古代或正式场合中用于诉讼的书面文件,即诉状或状词,用于陈述案情、申明诉求。
该词在古籍中多次出现,例如:
如今“讼辞”一词使用较少,更多以“起诉书”“诉状”等现代法律术语替代,但在研究古代司法或文学作品中仍可见到。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不同朝代讼辞的格式差异,可参考《唐律疏议》等法律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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