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 清 薛福成 《籌洋刍議·約章》:“凡有 華 洋訟件,均歸此衙門審辦。”
“訟件”是法律活動中對訴訟案件的簡稱,指因糾紛或争議進入司法程式的案件,需由司法機關依法審理裁決。該詞由“訟”(訴訟)與“件”(事件)組合構成,屬法律實務領域的專業術語。
從漢語構詞法分析,“訟”字本義為争議、辯駁,《說文解字》釋為“争也”,後特指法律訴訟;“件”作為量詞,引申為具體事務的單元。組合後強調司法程式中的具體争議事件。該詞雖未被《現代漢語詞典》等通用辭書收錄,但在法律文書及司法實踐中具有明确指向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中“民初字第XX號訟件”等表述常見于裁判文書。
相關法律概念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産及人身關系糾紛案件。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收錄的公開判例可作為實務研究依據。
“訟件”是漢語詞彙,拼音為sòng jiàn,意為“案件”,主要用于指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的法律事務或糾紛。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指需要訴訟審理的案件,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法律文書中。例如清代薛福成在《籌洋刍議·約章》中提到:“凡有華洋訟件,均歸此衙門審辦”,此處特指涉及中外雙方的法律案件。
字義分解
使用背景
該詞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清末民初文獻,尤其是涉及涉外法律事務的語境,如“華洋訟件”即中外糾紛案件。
“訟件”是傳統法律術語,現多被“案件”替代,需結合曆史語境理解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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