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 清 薛福成 《筹洋刍议·约章》:“凡有 华 洋讼件,均归此衙门审办。”
“讼件”是法律活动中对诉讼案件的简称,指因纠纷或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需由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裁决。该词由“讼”(诉讼)与“件”(事件)组合构成,属法律实务领域的专业术语。
从汉语构词法分析,“讼”字本义为争议、辩驳,《说文解字》释为“争也”,后特指法律诉讼;“件”作为量词,引申为具体事务的单元。组合后强调司法程序中的具体争议事件。该词虽未被《现代汉语词典》等通用辞书收录,但在法律文书及司法实践中具有明确指向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中“民初字第XX号讼件”等表述常见于裁判文书。
相关法律概念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及人身关系纠纷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收录的公开判例可作为实务研究依据。
“讼件”是汉语词汇,拼音为sòng jiàn,意为“案件”,主要用于指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法律事务或纠纷。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释义
指需要诉讼审理的案件,常见于历史文献或法律文书中。例如清代薛福成在《筹洋刍议·约章》中提到:“凡有华洋讼件,均归此衙门审办”,此处特指涉及中外双方的法律案件。
字义分解
使用背景
该词现代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清末民初文献,尤其是涉及涉外法律事务的语境,如“华洋讼件”即中外纠纷案件。
“讼件”是传统法律术语,现多被“案件”替代,需结合历史语境理解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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