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煎制。 清 魏源 《籌海篇》四:“其東 印度 種鴉片之地,皆官地,如 中國 鹽場置官收稅,不得私煎。”
由于專業漢語詞典中未收錄"私煎"作為獨立詞條,結合曆史文獻用例,該詞可拆解為"私"(私自、非法)與"煎"(熬煮)的複合動詞,特指古代對鹽、礬等國家專賣物資的非法煉制行為。以下為具體釋義與文獻依據:
私煎(sī jiān)
指違反官府禁令,私自熬煮、生産國家專營物資(如鹽、礬、茶等)的行為。屬古代經濟法制領域的特定概念,強調行為的非法性與對國家專賣制度的破壞。
鹽業管控
宋代《宋史·食貨志》載:"民有私煎鹽三斤者,論死"(卷一百八十二),反映私煎鹽的刑罰極重。明代《菽園雜記》卷十四亦載竈戶"私煎私賣"鹽貨現象,官府設巡檢司稽查。
礬礦專營
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五十四,北宋真宗年間嚴令禁止"私煎礬",違者"沒入其貨,犯人論罪",因礬為鑄币、染布的重要原料。
法律界定
《唐律疏議·雜律》将"私煎"歸為"私作斛鬥秤度"類經濟犯罪,按《鹽鐵論》所述,其本質是逃避國家稅課("奪官利而擅民權")。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僅見于曆史研究或仿古語境。當代類似概念可表述為"非法加工"或"無證生産",但需注意古今法律範疇差異。
文獻來源:
“私煎”是一個漢語詞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面解釋
“私”指私自、私下,“煎”本義為熬煮或烹饪方式(如煎炒),組合後通常指未經官方許可的私自煎制行為,常見于古代對鹽、藥等管制物品的非法加工場景。
擴展比喻
部分資料(如)提到其引申為“捏造謠言、诽謗他人”,但這一用法較少見,且未被權威文獻廣泛收錄,可能是現代對詞義的延伸解讀。
曆史語境中的使用
清代魏源《籌海篇》曾記載:“其東印度種鴉片之地,皆官地,如中國鹽場置官收稅,不得私煎。”此處“私煎”明确指向違反官府規定、私自煎制鴉片或鹽等違禁品。
詞性結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清代文獻中的具體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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