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辦。 宋 葉夢得 《石林燕語》卷七:“苟不懲治,則敗亂風俗。”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邱生》:“碧衣者曰:‘今不痛加懲治,彼以為我輩孱弱,必源源而來矣。’” 老舍 《趕集·柳家大院》:“不管查得出私弊查不出,反正得懲治她!”
"懲治"是由"懲"與"治"構成的聯合式動詞,《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處罰;懲辦",強調通過法律或紀律手段對錯誤行為進行制裁。從構詞法分析,"懲"取《說文解字》"懲,乿也"之本義,指通過責罰使人警醒;"治"表治理整頓之意,二字組合形成"通過處罰達成治理"的完整語義鍊。
該詞的典型用法包含三個要素:①針對已發生的過錯行為(如"懲治腐敗");②依托法定程式(如"依法懲治");③具有教育預防功能(如"懲治與教育相結合")。在司法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1條明确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時,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這為"懲治"提供了法律依據。
與相近詞比較,"處罰"側重結果性制裁,"懲處"強調處理過程,而"懲治"更突出治理的系統性目标。據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學習詞典》釋義,該詞常見于"懲治犯罪""嚴加懲治"等動賓搭配,在語體色彩上屬于書面正式用語。
“懲治”是一個動詞,指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制裁和懲罰,強調通過嚴厲措施達到警示和威懾作用。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含義 指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辦和處罰,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使行為人為過錯承擔後果。詞義包含兩層核心:一是制裁的強制性,二是教育的警示性。
二、使用場景
三、詞源與結構
四、與相近詞的區别
五、應用示例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法律條文引用,可參考權威法律詞典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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