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煎制。 清 魏源 《筹海篇》四:“其东 印度 种鸦片之地,皆官地,如 中国 盐场置官收税,不得私煎。”
由于专业汉语词典中未收录"私煎"作为独立词条,结合历史文献用例,该词可拆解为"私"(私自、非法)与"煎"(熬煮)的复合动词,特指古代对盐、矾等国家专卖物资的非法炼制行为。以下为具体释义与文献依据:
私煎(sī jiān)
指违反官府禁令,私自熬煮、生产国家专营物资(如盐、矾、茶等)的行为。属古代经济法制领域的特定概念,强调行为的非法性与对国家专卖制度的破坏。
盐业管控
宋代《宋史·食货志》载:"民有私煎盐三斤者,论死"(卷一百八十二),反映私煎盐的刑罚极重。明代《菽园杂记》卷十四亦载灶户"私煎私卖"盐货现象,官府设巡检司稽查。
矾矿专营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四,北宋真宗年间严令禁止"私煎矾",违者"没入其货,犯人论罪",因矾为铸币、染布的重要原料。
法律界定
《唐律疏议·杂律》将"私煎"归为"私作斛斗秤度"类经济犯罪,按《盐铁论》所述,其本质是逃避国家税课("夺官利而擅民权")。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罕用,仅见于历史研究或仿古语境。当代类似概念可表述为"非法加工"或"无证生产",但需注意古今法律范畴差异。
文献来源:
“私煎”是一个汉语词语,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以下是详细解释:
字面解释
“私”指私自、私下,“煎”本义为熬煮或烹饪方式(如煎炒),组合后通常指未经官方许可的私自煎制行为,常见于古代对盐、药等管制物品的非法加工场景。
扩展比喻
部分资料(如)提到其引申为“捏造谣言、诽谤他人”,但这一用法较少见,且未被权威文献广泛收录,可能是现代对词义的延伸解读。
历史语境中的使用
清代魏源《筹海篇》曾记载:“其东印度种鸦片之地,皆官地,如中国盐场置官收税,不得私煎。”此处“私煎”明确指向违反官府规定、私自煎制鸦片或盐等违禁品。
词性结构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清代文献中的具体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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