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行逮捕。 魯迅 《二心集·“友邦驚詫”論》:“又加上他們‘搗毀機關,阻斷交通……私逮刑訊,社會秩序悉被破壞’的罪名。”
“私逮”是由“私”與“逮”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兩字的古漢語釋義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私”指“非官方的、個人的”,如《左傳》中“私人之子,百僚是試”;“逮”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及也”,即“達到、追捕”,例如《漢書·王莽傳》載“逮治黨與”。兩字合用時,可推測“私逮”表示“未經官方授權而擅自實施逮捕或追捕行為”,常見于古代文獻中描述私人濫用司法權的情景。
該詞的使用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多見于明清律法文書或公案小說,例如《明史·刑法志》提到“私逮良民者,罪加一等”。現代漢語中,“私逮”已逐漸被“非法拘禁”“私自抓捕”等規範化法律術語取代,但仍可在研究古代法制史的學術著作中見到相關用例,例如《中國法制通史》引用清代判例時涉及此詞。
“私逮”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私行逮捕,即未經合法程式或官方授權的逮捕行為。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該詞由“私”(指私人、非官方或秘密的)和“逮”(逮捕)組成,字面意為“私自抓捕”。其定義在多個來源中一緻,如魯迅在《二心集·“友邦驚詫”論》中提到的“私逮刑訊”即指非法逮捕與審訊。
語境與用法
相關擴展
使用提示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曆史文獻或批判性文本中。若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概念,建議查閱《刑事訴訟法》中關于逮捕程式的規定。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等多個來源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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