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手扭 ”。即手铐。械手的刑具。 元 高文秀 《黑旋風》第三折:“将軍柱上拴了頭髮,上了腳鐐手扭,擡上匣牀,使上滾肚索,拽拽拽。”《醒世姻緣傳》第十三回:“次日,原差同一幹犯人點了名, 珍哥 、 晁源 、 伍聖道 、 邵強仁 都釘了手杻,交付原差帶去,往廵道解審。”參見“ 手銬 ”。
手杻(shǒu niǔ)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刑具,特指束縛犯人雙手的木制械具。其名稱由“手”與“杻”組合而成:“手”指人體上肢,“杻”本義為一種木質刑械,引申為束縛之意。以下從形制、用途及曆史文獻角度詳述:
“杻”為形聲字,從木、丑聲,讀作niǔ(《廣韻》女久切)。《說文解字》釋:“杻,械也”,段玉裁注:“械謂桎梏之屬”。
手杻屬“杻械”類,專用于手腕束縛,區别于腳鐐(如“桎”)。《舊唐書·刑法志》載:“系囚之具,有枷、杻、鉗、鎖”,明确将“杻”列為獨立刑具。
手杻多以硬木制成,形似方框,中鑿兩孔以鎖住雙腕。宋代《刑統》規定:“杻長一尺八寸,厚一寸”,其尺寸體現标準化設計。
唐代《獄官令》規定:“死罪者枷而加杻,婦人及流罪以下去杻”,可見佩戴手杻是重刑犯的标志。明清沿襲此制,《明會典》載:“強盜、人命重犯,須用鐵鎖、杻鐐各三道”。
《周易·蒙卦》疏雲:“桎梏者,戒物之械。在手曰杻,在足曰桎”,此為“杻”與“桎”的經典區分。
手杻在文學中象征刑罰與壓迫,如關漢卿《窦娥冤》:“則被這枷紐的我左側右偏”,其中“紐”通“杻”,凸顯主人公的苦難。
手杻作為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實物載體,兼具實用功能與等級象征意義。其名稱、形制及使用規範,反映了傳統法律文化的嚴謹性與威懾性,是研究刑具史與法制史的重要對象。
參考文獻來源:
“手杻”是古代刑具的一種,具體解釋如下:
指手铐類刑具,用于束縛犯人雙手,常見于元明時期的文獻記載。例如《醒世姻緣傳》中描述犯人被釘手杻後押解審問。
部分資料(如)誤将“手杻”解釋為農具或互助象征,但結合多數權威文獻及曆史背景,其核心含義仍指向刑具。需注意區分不同語境下的釋義差異。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刑具考》等專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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