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pardonably wicked;be guilty beyond forgiveness] 十恶:指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罪行,即: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形容罪大恶极,不可饶恕
十恶不赦的罪犯
(1).封建时代谓犯有属于“十恶”罪行者均不得赦免。 元 关汉卿 《窦娥冤》第四折:“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2).形容罪大恶极或坏到极点。 鲁迅 《书信集·致许寿裳》:“仆审现在所出书,无不大害青年,其十恶不赦之思想,令人肉颤。” 叶圣陶 《邻居》:“万一伤了人家一个指头,弄得兴兵动众,你就是十恶不赦的罪臆,而替他想。”参见“ 十恶 ”。
“十恶不赦”是由中国古代刑法术语演变而来的成语,现多用于形容极端恶劣、不可宽恕的罪行。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词源考据
“十恶”源于《北齐律》确立的“重罪十条”,隋唐时期正式写入《开皇律》与《唐律疏议》,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项重罪。这些罪名因违背儒家伦理纲常,被列为“常赦所不原”的极刑,即“不赦”特指不得通过大赦减免刑罚。
二、语义演变
现代汉语中,“十恶不赦”脱离具体法律框架,演变为对极端罪恶行为的道德批判。《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为“形容罪大恶极,不可饶恕”(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汉语大词典》强调其“泛指不可宽容的重大罪行”(罗竹风主编)。
三、文化意涵
该成语承载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伦理观念的双重烙印:
(词源考据部分参考《唐律疏议》法典原文,语义解释援引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及《汉语大词典》学术定义)
“十恶不赦”是一个汉语成语,最初源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后演变为形容罪大恶极、不可饶恕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来源
该词最早出现于《隋书·刑法志》,隋唐时期将十种严重罪行定为“十恶”,不可通过“八议”(古代特权阶层减免刑罚的制度)赦免。具体包括:
佛教渊源
佛教中“十恶”指十种招致恶报的业行,包括杀生、偷盗、邪淫等(身、口、意三业),后被隋文帝杨坚引入法律。
“十恶不赦”融合了法律与宗教历史,既反映古代制度特征,又在现代语言中成为道德批判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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