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勢力所能達到、控制的區域。 茅盾 《列那和吉地》:“這一帶的狗們都劃有勢力範圍,回家時 吉地 (狗名)要通過人家的防地,也頗不容易。” 葉君健 《火花》一:“在他的勢力範圍之内,他是不準有什麼‘興旺’的莊稼人存在的。”
(2).特指帝國主義國家将其力量所能控制的某國領域的一部或全部,劃為自己進行經濟、政治侵略而不許他國勢力侵入的特殊地區。 吳玉章 《從甲午戰争前後到辛亥革命前後的回憶》:“它們把 中國 劃分為若幹勢力範圍,各在其内以主人自居。”
勢力範圍是一個具有明确政治地理學内涵的術語,指某一國家或集團通過政治、軍事、經濟等手段,在特定區域内形成的排他性控制權。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空間屬性
勢力範圍通常以地理邊界為劃分依據,例如19世紀末歐洲列強在中國劃分的“勢力範圍”,如德國在山東、英國在長江流域的控制區域。這種劃分往往通過條約、協議或實際軍事存在實現。
控制層級
控制方式涵蓋政治幹預(如扶植代理人政權)、經濟壟斷(如資源開發權、貿易特權)及文化滲透(如語言推廣、宗教傳播)。例如冷戰時期美蘇兩國通過軍事同盟與經濟援助,在全球建立各自的勢力範圍網絡。
動态演變
勢力範圍并非固定不變,其範圍與強度會隨國際格局、國家實力變化而調整。例如21世紀“一帶一路”倡議推進過程中,部分學者認為其可能形成新型經濟合作型勢力範圍。
該術語在當代國際法語境中存在争議,聯合國憲章強調主權平等原則,但現實政治中隱性勢力範圍仍通過區域合作組織或安全框架存在。
“勢力範圍”是一個具有曆史和政治深度的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層面的解釋:
指某一國家、集團或組織通過經濟、軍事或政治手段控制的區域或領域。最初源于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帝國主義列強對殖民地的劃分。
在社會層面,也可指幫派、黑惡勢力或政黨通過暴力、權力等手段控制的特定地域或行業,例如壟斷某地區經濟活動的非法組織。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曆史條約或地緣政治案例,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國際法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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