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推鞠 ”。審問。《隋書·裴蘊傳》:“ 藴 知上意,遣 張行本 奏 威 罪惡,帝付 藴 推鞫之,乃處其死。” 唐 陸贽 《商量處置窦參事體狀》:“若不付外推鞠,則恐難定罪名。” 宋 司馬光 《論皇城司巡察親事官劄子》:“有百姓殺6*人,私用錢物休和,事下 開封府 推鞫,皆無事實。”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四》:“纍絏多人,輾轉推鞫,始有一人吐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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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鞫是漢語中表示審訊、審查案件的司法術語,出自古代法律文獻系統。該詞由“推”與“鞫”二字構成:“推”指推究、追究,“鞫”為審訊、查問的專稱,二字連用特指古代官吏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的司法行為,見于《唐律疏議·斷獄》等法典。
在詞義發展層面,“推鞫”最早可追溯至漢代司法制度,《後漢書·百官志》記載廷尉職責包含“掌平決诏獄,推鞫疑谳”,凸顯其作為法定程式的嚴謹性。唐代法典細化其適用場景,《唐六典·刑部》規定“凡有犯罪,皆從推鞫”,要求審判必須通過證據核驗與證人問詢完成。
現代權威辭書如《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審問案件”并标注為曆史法律用語,說明該詞已退出當代司法實務,主要作為法制史研究術語使用。
“推鞫”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解釋如下:
讀音:tuī jū(拼音),注音為ㄊㄨㄟ ㄐㄨ。
詞義:指審問、審訊,常用于古代司法場景中,強調通過追問和調查來查明案情。
司法審問
該詞多用于描述官員對案件的審理過程。例如:
異體寫法
亦作“推鞠”,如唐代陸贽的奏章中寫為“推鞠”。
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相關學術讨論中。其近義詞包括“審訊”“诘問”等。
需注意與“推敚”(tuī duó,意為“推移”)區分,兩者字形相近但含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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