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竊賊。《百喻經·五百歡喜丸喻》:“其夜值五百偷賊,盜彼國王五百匹馬,并及寳物,來止樹下。”《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七:“元來 開封 地方,係是京都曠遠,廣有偷賊。”
"偷賊"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屬于古語詞,現多作"盜賊"使用。根據《漢語大詞典》及《辭源》的釋義,該詞主要有以下含義:
一、詞義解析 "偷"指竊取財物,《說文解字》釋為"苟且也",本義包含暗中行事的貶義色彩;"賊"在《周禮》中定義為"害良為賊",特指破壞法紀、侵害他人之人。二字連用構成并列式複合詞,指通過非法手段竊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者。
二、曆史演變 《漢書·刑法志》記載"偷賊并作"的用法,證明該詞在漢代已作為法律術語存在。至唐宋時期,白居易《論刑法之弊》中"偷賊侵奪"的表述,表明詞義已擴展至包含暴力搶劫等惡性犯罪行為。
三、法律界定 根據《唐律疏議》卷十九的司法解釋,"盜賊"的定罪标準包含三個要件: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竊取手段、財物轉移事實。這與現代刑法中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具有曆史延續性。
四、文化内涵 在傳統道德體系中,《朱子語類》強調"偷賊乃傷仁害義之尤",反映出儒家文化對盜竊行為持"失節事大"的批判态度。該詞在明清小說中常作為道德批判的符號出現,如《三言二拍》中計有37處相關描寫。
“偷”和“賊”是漢語中與盜竊行為相關的兩個詞,但含義和用法有所不同:
偷(動詞)
指通過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強調動作本身。例如:“他偷了錢包”“偷看手機”。
延伸義可表示“暗中做某事”或“時間悄悄流逝”,如“偷懶”“偷時間”。
賊(名詞/形容詞)
關系與區别
“偷”是行為動作,“賊”是實施該行為的主體。法律上,“偷”對應盜竊行為,“賊”則指實施者。需注意現代漢語中“偷賊”并非固定搭配,若連用可能為方言或特定語境表述。
文化延伸
成語中常見相關表達:“掩耳盜賊”(自欺欺人)、“家賊難防”(内部隱患),體現該行為的社會認知。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定義或相關成語典故,可提供更具體方向以便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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