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age in speculation and profiteering] 以欺詐的手段牟取暴利。如買空賣空,囤積居奇等
謂以囤積居奇、買空賣空、攙雜作假、操縱物價等手段攫取暴利。 浩然 《豔陽天》第四七章:“投機倒把是不符合政策條文的事情, 彎彎繞 那家夥能幹這樣傻事?” 白危 《被圍困的農莊主席》:“我們是堂堂正正的集體農莊;可不是什麼投機倒把的私商!”
"投機倒把"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經濟術語,指通過囤積商品、操縱市場、買空賣空等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該詞特指"利用時機,以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經濟違法行為。
在司法認定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雖于1997年取消投機倒把罪罪名,但相關行為現適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進行規制,具體包括:未經許可經營專營物品、買賣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證券期貨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該詞彙的産生可追溯至計劃經濟時期。據薛暮橋《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問題研究》記載,1953年統購統銷政策實施後,國家将破壞統購統銷、套購倒賣重要物資等行為定性為"投機倒把",典型案例包括1957年上海紗布投機案、1962年東北糧食黑市案等。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曾明确11類具體違法行為,直至2008年廢止。
現代經濟體系中,該概念已演化為涵蓋非法傳銷、虛假交易、市場操縱等新型經濟違法形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明确,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價格欺詐、虛拟商品倒賣等行為同樣構成非法經營罪。
“投機倒把”是一個漢語成語,指利用市場時機,通過非法或擾亂市場秩序的手段牟取暴利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指商人通過囤積居奇(大量低價囤貨後高價賣出)、買空賣空(無實物交割的虛假交易)、摻雜作假(商品摻假)或操縱物價等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牟取暴利。
詞源與用法
出自作家浩然的小說《豔陽天》,含貶義,常用于描述計劃經濟時代的不法商業行為。
計劃經濟時期的嚴控
20世紀中後期,中國實行計劃經濟,私人經商被視為“資本主義行為”。小商販轉手買賣商品會被扣上“投機倒把”的帽子,面臨批鬥、遊街甚至入獄。
法律地位變化
典型手段
包括囤積居奇、虛假交易、哄擡物價等,依賴市場信息不對稱或短期波動獲利,而非實際生産。
社會影響
這類行為可能擾亂市場秩序,加劇經濟風險,因此在特定曆史階段受到嚴格限制。
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投機倒把”已非法律概念,但類似行為可能觸犯《反不正當競争法》或《價格法》等法規。其貶義色彩仍用于批評不誠信的商業操作。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來源、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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