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裁決。 清 俞樾 《茶香室續鈔·正音書院》:“其敷奏對揚仍有不可通曉王語,則赴任他省,又安能宣讀訓諭,審斷詞訟。” 鄭觀應 《盛世危言·日報上》:“如謂當道挾恨,審斷不公,準其登報以告天下。”
審斷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司法主體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行為過程。該詞由"審"(審查、審理)和"斷"(決斷、判定)兩個語素構成,形成遞進式語義結構。
在司法實踐中,審斷特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通過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環節,最終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這一概念可追溯至《唐律疏議》"凡斷獄,皆須依所告狀鞫之"的司法原則,強調審理與判決的不可分割性。
現代法律語境下,審斷包含三個遞進層次:①證據材料的系統性審查,要求"察其情實"(《清會典·刑部》);②法律關系的邏輯推演,需符合"情法兩盡"的衡平原則;③裁判結論的權威宣告,體現"一斷于法"的法治精神。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被規範定義為:"審理并判決案件"。
近義詞"審判"更側重程式性特征,而"審斷"則突出司法主體的決斷職能。在傳統司法文書中,該詞常見于判牍類文獻,如《樊山判牍》中"經本縣再三審斷,始得實情"的記載,體現其作為司法終結程式的專業屬性。當代法律體系仍保留這一術語的規範使用,特指法官行使審判權的完整過程。
參考來源:
“審斷”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法律或官方語境,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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