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age in speculation and profiteering] 以欺诈的手段牟取暴利。如买空卖空,囤积居奇等
谓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搀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手段攫取暴利。 浩然 《艳阳天》第四七章:“投机倒把是不符合政策条文的事情, 弯弯绕 那家伙能干这样傻事?” 白危 《被围困的农庄主席》:“我们是堂堂正正的集体农庄;可不是什么投机倒把的私商!”
"投机倒把"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经济术语,指通过囤积商品、操纵市场、买空卖空等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定义,该词特指"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经济违法行为。
在司法认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于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罪名,但相关行为现适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具体包括: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买卖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该词汇的产生可追溯至计划经济时期。据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记载,1953年统购统销政策实施后,国家将破坏统购统销、套购倒卖重要物资等行为定性为"投机倒把",典型案例包括1957年上海纱布投机案、1962年东北粮食黑市案等。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曾明确11类具体违法行为,直至2008年废止。
现代经济体系中,该概念已演化为涵盖非法传销、虚假交易、市场操纵等新型经济违法形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价格欺诈、虚拟商品倒卖等行为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投机倒把”是一个汉语成语,指利用市场时机,通过非法或扰乱市场秩序的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含义
指商人通过囤积居奇(大量低价囤货后高价卖出)、买空卖空(无实物交割的虚假交易)、掺杂作假(商品掺假)或操纵物价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牟取暴利。
词源与用法
出自作家浩然的小说《艳阳天》,含贬义,常用于描述计划经济时代的不法商业行为。
计划经济时期的严控
20世纪中后期,中国实行计划经济,私人经商被视为“资本主义行为”。小商贩转手买卖商品会被扣上“投机倒把”的帽子,面临批斗、游街甚至入狱。
法律地位变化
典型手段
包括囤积居奇、虚假交易、哄抬物价等,依赖市场信息不对称或短期波动获利,而非实际生产。
社会影响
这类行为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加剧经济风险,因此在特定历史阶段受到严格限制。
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投机倒把”已非法律概念,但类似行为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价格法》等法规。其贬义色彩仍用于批评不诚信的商业操作。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案例或法律细节,可参考来源、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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