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artner;confederate]∶夥伴(多含貶義)
這是他的一個同夥幹的
(2) [work in partnership]∶一起參加某種組織或共同參加某種活動的人(多含貶義)
共同參加某種活動或某種組織的人。《古今小說·臨安裡錢婆留發迹》:“船上共有五條好漢在上,兩船上一般咳嗽相應。 婆留 已知是同夥,更不問他。” 清 毛祥麟 《對山馀墨·石珻》:“先當 履吉 販 楚 時,曾與 徐 族姪同夥。” 王西彥 《死在擔架上的擔架兵》:“他不相信同夥的打趣,隻相信東家是一個好人。” 李英儒 《野火春風鬥古城》第二三章一:“ 關敬陶 已經發現他的心腹一營 劉營長 原來是八路軍的同夥。” 孫犁 《澹定集·讀作品記(五)》:“一個女遊擊戰士,從馬上跳下,褲腳流出血來,同夥大驚,一問才知道并不是負了傷,而是她的經期到了。”
"同夥"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與社會含義的複合名詞,其核心含義指為實現共同目的而結成群體的人員。《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共同參加某種組織或從事某種活動的人",商務印書館線上版本對此有詳細闡釋。從構詞法分析,"同"表共同性,"夥"原指古代軍隊編制單位,引申為群體組合。
在法律語境中,該詞常含負面色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确将"共同犯罪"參與者統稱為"共同犯罪人",司法實踐中"犯罪同夥"特指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協作群體。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語言學教程》指出,在正式法律文書中更傾向使用"共犯"等專業術語。
社會語言學角度顯示,該詞存在語義演變。北京語言大學語料庫統計顯示,1949-2000年間85%的文獻用例與違法犯罪關聯,而近年來網絡語境中逐漸衍生出中性化用法,如電商團隊的"運營同夥"等創新表述。這種語義泛化現象被《當代漢語變異研究》收錄為典型案例。
“同夥”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共同參與某件事情的人,尤其在涉及負面行為(如犯罪、欺詐等)時使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同夥”一詞需結合語境判斷褒貶,通常指共同參與負面行為的合作者,語義接近“共犯”。日常使用建議優先選擇“夥伴”“同事”等中性詞,以免引發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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