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toast]∶烤面包片。又稱“吐司”
(2) [ruler of Yi nationality in China]∶元、明、清時期于西北、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的、由當地民族首領充任并世襲的官職
(1).亦稱“ 土官 ”。 元 、 明 、 清 時期于西北、西南地區設置的由少數民族首領充任并世襲的官職。按等級分為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武職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文職。 明 清 兩代曾在部分地區進行改土歸流。解放後,土司制度已廢除。《元史·仁宗紀三》:“ 雲南 土官病故,子姪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職。”《明史·職官志一》:“凡土司之官九級,自從三品至從七品,皆無歲祿。” 王闿運 《拟李鴻章陳苗事折子》:“土司之制,即 蜀 臣 諸葛亮 用 孟獲 之意也;歸流之制,則 鄂爾泰 、 張廣泗 所秉廟算於 世宗 、 高宗 者也。”
(2).指土司官吏所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 清 李調元 《南越筆記·粵俗好歌》:“東西兩 粵 皆尚歌,而西 粵 土司中尤盛。” 吳晗 《朱元璋傳》第四章二:“三是在上述兩個系統以外,和南部 思普 一帶的許多少數民族,就是 明 代叫作土司的地區。”
土司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包含以下核心含義:
指元、明、清三代在西南、西北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的地方官職,由中央朝廷冊封當地首領世襲擔任,掌管地方軍政事務。
例:明代在雲南設立“車裡宣慰使司”,其首領即稱“土司”。
來源:《辭海》(第七版)對“土司制度”的釋義,定義為“封建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分封首領世襲官職的制度”。
代指受中央政權冊封的少數民族世襲統治者。
例:清代典籍《聖武記》載:“土司各長其部,世守其地。”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将“土司”釋為“世襲統治地方的首領”。
需注意與同音詞“吐司”(英文toast音譯,指烤面包片)區分。部分網絡誤用實為“吐司”的混淆。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區分“土司”與“吐司”詞條。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網頁鍊接,此處标注權威工具書名稱供讀者查證。)
“土司”一詞有兩種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定義與起源
土司是中國元、明、清時期在西北、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的官職,由當地部族首領世襲擔任,代表中央政府對邊疆實施間接管理。元朝始置,初為武職(如宣慰使、宣撫使),明朝增設文職(如土知府、土知州)。
核心特征
曆史作用
“土司”是英文“toast”的音譯,指切片後烤制的面包,也稱“吐司”。與曆史官職無關聯,屬語言演變中的同音詞借用現象。
若需進一步了解土司制度的具體案例(如雲南土司遺址)或改土歸流細節,可參考權威曆史資料或世界文化遺産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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