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toast]∶烤面包片。又稱“吐司”
(2) [ruler of Yi nationality in China]∶元、明、清時期于西北、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的、由當地民族首領充任并世襲的官職
(1).亦稱“ 土官 ”。 元 、 明 、 清 時期于西北、西南地區設置的由少數民族首領充任并世襲的官職。按等級分為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武職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文職。 明 清 兩代曾在部分地區進行改土歸流。解放後,土司制度已廢除。《元史·仁宗紀三》:“ 雲南 土官病故,子姪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職。”《明史·職官志一》:“凡土司之官九級,自從三品至從七品,皆無歲祿。” 王闿運 《拟李鴻章陳苗事折子》:“土司之制,即 蜀 臣 諸葛亮 用 孟獲 之意也;歸流之制,則 鄂爾泰 、 張廣泗 所秉廟算於 世宗 、 高宗 者也。”
(2).指土司官吏所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 清 李調元 《南越筆記·粵俗好歌》:“東西兩 粵 皆尚歌,而西 粵 土司中尤盛。” 吳晗 《朱元璋傳》第四章二:“三是在上述兩個系統以外,和南部 思普 一帶的許多少數民族,就是 明 代叫作土司的地區。”
“土司”一詞有兩種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定義與起源
土司是中國元、明、清時期在西北、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的官職,由當地部族首領世襲擔任,代表中央政府對邊疆實施間接管理。元朝始置,初為武職(如宣慰使、宣撫使),明朝增設文職(如土知府、土知州)。
核心特征
曆史作用
“土司”是英文“toast”的音譯,指切片後烤制的面包,也稱“吐司”。與曆史官職無關聯,屬語言演變中的同音詞借用現象。
若需進一步了解土司制度的具體案例(如雲南土司遺址)或改土歸流細節,可參考權威曆史資料或世界文化遺産相關記錄。
土司(tǔ sī)是指中國古代某些地方的首領或官員,也是指掌管一定地域的土地財産,負責管理和統治一定地區的族群。
土司的部首是土(tǔ),總計有4個筆畫。
土司一詞源于中國古代,最早見于明代。它來自于我國西南地區(現今雲南、貴州、四川等地)當時土官的行政稱號,用來指稱那些統治土地和部落的官員。
土司的繁體字為土司。
古時候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由“土”和“司”兩個字組成,形狀略有變化。
1. 這位土司經過多年的官職晉升,權力逐漸擴大。
2. 土司負責管理下屬的土地和百姓。
1. 土司府:土司的官署。
2. 土司爺:土司的尊稱。
3. 土司制度:土司統治下的行政體制。
土官、地方官、地方首領。
臣子、百姓、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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