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聽候勘問、審訊。 元 無名氏 《鴛鴦被》楔子:“我如今有罪赴京聽勘。”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台省·禦史墨敗》:“ 穆宗 初年,屯鹽都禦史 龐尚鵬 疏劾 淮 揚 巡鹽禦史 孫以仁 侵匿鹽銀千餘兩,宜令先革職聽勘,上允之。”《清史稿·裕憲親王福全傳》:“十一月, 福全 等至京師,命止 朝陽門 外聽勘。”
“聽勘”是漢語中具有曆史法律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接受上級審查或質詢”。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由“聽”(接受審理)和“勘”(查證核實)構成,多用于古代司法程式或官員問責場景。
從構詞法分析,“聽”在此為被動含義,表示接受某種行為;“勘”則強調對事實的核驗過程。這一組合完整呈現了古代案件審理中“受理-核查-判定”的遞進關系。在宋代司法文獻中,“聽勘”特指官員因涉案而接受上級部門調查的程式,如《宋史·職官志》記載的“凡命官犯罪,皆牒奏聽勘”制度。
該詞的典型用例可見于《續資治通鑒長編》:“轉運使奏其不法,诏令聽勘于禦史台”,此處完整體現了中央監察機構對地方官員的問責流程。清代《刑案彙覽》中“州縣初審未确,當聽勘于府衙”的記載,則展示了古代審級制度中“聽勘”作為複審環節的司法功能。
參考來源:
“聽勘”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曆史文獻中較為統一,但部分來源對其解釋存在細微差異。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析:
聽勘(tīng kān) 主要指聽候勘問或審訊,常見于古代司法或行政流程中。例如:
部分來源(如)提出該詞有“聽取意見、審察情況”的引申義,但此用法在權威古籍用例中未見直接體現,可能為現代語境下的擴展解釋。
主要用于古代官員問責、案件審理等正式場合,現代漢語中已罕見使用。需注意與“勘察”“聽政”等近義詞的語義區别。
提示:若需具體古籍原文或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及《野獲編補遺》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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