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稱“ 燒埋錢 ”。辦理喪事、安葬死者的錢。《元史·刑法志四》:“諸殺6*人者死,仍於家屬徵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無銀者徵中統鈔一十錠。” 明 朱有燉 《香囊怨》第四折:“我不問你要燒埋錢還好哩,你又來讨我女兒骨殖。”《紅樓夢》第七八回:“誰知他哥嫂見他一咽氣便回了進去,希圖早些得幾兩發送例銀。 王夫人 聞知,便命賞了十兩燒埋銀子。”亦省稱“ 燒埋 ”。《元典章·聖政一·撫軍士》:“病者官給醫藥,死者給燒埋中統鈔二十五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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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埋銀是元代法律術語,指對緻人死亡的兇犯除刑罰外,強制其向死者家屬支付的喪葬賠償金。其制度内涵與曆史背景如下:
“燒埋”即焚燒、掩埋屍體之意,“銀”指賠償的銀錢。該制度确立于元世祖至元二年(1265年),規定緻人死亡案件中的責任人需向苦主(死者家屬)支付白銀五十兩作為喪葬補償。法律依據見于《元史·刑法志》:“諸殺人者死,仍于家屬征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
燒埋銀獨立于刑事處罰(如死刑),具有民事補償性質。其核心功能是覆蓋殡葬開銷,相當于現代法律中的喪葬費賠償,如《通制條格》卷二十明确“征銀以充燒埋之資”。
通過經濟賠償緩解死者家屬生存困境,減少民間複仇行為。法史學者指出,此舉體現了元代“以財消災”的司法理念,兼具撫恤與懲戒雙重目的(《中國法制通史·元明卷》)。
燒埋銀是中國曆史上首次将喪葬費制度化,開創了命案經濟賠償的先例。其立法精神為明清“埋葬銀”制度所繼承,如《大明律》規定“追燒埋銀一十兩”,成為中華法系人身損害救濟制度的标志性設計(《中國民法史》)。
參考文獻
“燒埋銀”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特殊制度,主要涉及對命案中受害者的喪葬費用賠償。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燒埋銀是元朝确立的法律制度,要求行兇者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其家屬需向受害者家屬支付一筆用于喪葬的費用。該制度後來被明清兩朝部分繼承,成為中國古代法律中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典型案例。
需注意,“燒埋銀”與個别詞典中提到的“埋藏財寶”成語(如)無直接關聯,後者可能是對詞語的誤讀或同名異義現象。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朝代的差異,可參考《元史·刑法志》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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