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建時代,以漕運虧損為名,加征其損耗部分。 清 齊彥槐 《海運四詩寄潘吾亭觀察》“貼贈有銀米,幾抵腳價中”原注:“戶部則例,各處有隨漕徵收貼徵銀米,以為運丁長途挽運盤駁之需。 蘇 松 糧道所屬,每米一石,徵銀一錢,米五升,謂之漕贈; 浙江 糧道所屬,每石徵銀三錢四分七釐,謂之漕截。”參見“ 貼贈 ”。
"貼徵"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曆史語用兩個層面解析:
一、構詞分析 "貼"本義為黏附,《說文解字》釋作"以物附益也",引申為補償、補助之意。"徵"在《康熙字典》中有多重釋義,此處取"召也"(《爾雅·釋言》)即召集、征取之意。二字組合構成偏正結構,字面可理解為"附加的征取"。
二、專業釋義 據《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經濟史分冊記載,該詞特指明清時期在正稅之外附加征收的雜稅,常見于地方財政運作。例如萬曆年間推行的"條鞭法"中,明确規定"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于官",其中"折辦"部分即包含貼徵性質。
三、應用語境 在古籍文獻中多用于描述賦稅制度,如《明史·食貨志》載:"嘉靖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五萬,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于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于是始。嗣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餘萬,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由是度支為一切之法,其箕斂財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興焉。其初亦賴以濟匮,久之諸所灌輸益少。四方庫藏,空竭如洗,而官民俱困矣。"此處所述"加派""提編"等均屬貼徵範疇。
“貼徵”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不同的解釋,需根據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一、作為成語(讀tiē zhēng)
指通過觀察迹象或證據來推測事物的發展。
二、作為曆史術語(讀tiē zhēng)
特指中國古代漕運制度中的附加稅項。
注意:兩種含義的讀音相同,但語義差異較大。日常交流中若涉及成語用法,通常指第一種;曆史文獻中則多為第二種經濟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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